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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「勞資爭議處理法」修正草案,
明訂電力、自來水、航管、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得罷工。
大眾運輸、通訊傳播、公共衛生、煉油、醫院、燃氣、金融服務、
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人員可以罷工,
但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,勞委會有權頒布「冷卻期」,
強制卅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。
勞委會指出,過去罷工行為的相關規範散見於「工會法」等法律,
這次在勞資爭議法中增訂專章。條文規定,
罷工的原因只能是調整事項爭議(如工時、工資的改變等),
不能是「權利事項爭議」(如欠薪、不當解雇等)。
以往工會法規定罷工發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,
修正草案改為由工會成員無記名投票,超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。
而且須在地方主管機關調解失敗後,才可以展開罷工投票。
至於發動罷工的身分限制,除了不屬勞工的軍公教人員不在本法規範,
不能罷工外,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、電業、自來水、航管、
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等五類行業,因為關係國家社會及金融秩序,
或為維持社會生活所須,不得發動罷工。
修正草案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,
勞資雙方有違反勞動三法的不當勞動行為時,由勞委會裁決認定,
並對裁決期間勞資雙方的行為予以限制。依法律程序及拘束力,
先調解,再送仲裁。但如果勞資爭議調解失敗,
勞方可直接要求仲裁,一般行業須雙方合意才能交付仲裁。
通訊傳播、大眾運輸、公共衛生、石油煉製、醫院、燃氣、金融服務、
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份勞工等八類行業,
也與國家及公眾利益有重大相關,設有「冷卻期」條款,
如果調解失敗,地方勞工單位可以報請勞委會,
要求勞方卅天冷卻期內不得發動罷工。
至於罷工期間是否給付薪資?草案明訂勞工罷工擁有民刑事免責,
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因罷工所生的損害向勞方求償,
但基於「無工作無工資」原則,罷工期間雇主可以拒絕給付工資。


本公司沒有,也不能有工會,所以從沒發生過"罷工"事件
要罷工? 回家吃自己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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